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噪音檢驗車種分類及管制標準

噪音檢驗車種分類及管制標準(一~五期)
  1. 排氣管認證僅執行原地噪音檢驗。
  2. 後置引擎之轎車、旅行車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100 dB(A) (車輛引擎本體前端與車輛縱向中線垂直之交叉平面,若位於最前軸中心與最後軸中心之直線中點後方,則認定為後置引擎)。
噪音檢驗車種分類及管制標準(機車六期)
  1. 排氣管認證執行加速及原地噪音檢驗。
  2. PMR > 50 之L3 類機車僅以二檔測試加速噪音者,新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加速噪音標準值加1 dB(A),適用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表列標準值。
  3. PMR >25 之L3 類機車,加速噪音最終登載於試驗報告之車輛全油門試驗時音壓位準數值減1dB(A)後,不得超過加速噪音標準值加5dB(A)。
  4. L5 類機車噪音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80 dB(A)。
  5. 車種代號L3、L5 係參照交通部車輛安全審驗基準「一、車輛安全檢驗項目之車種代號及其適用規定」之相關規範。
  6. 功率質量比(Power to Mass Ratio,PMR):指引擎最大馬力與受測車重之比值,最大馬力(千瓦,kW)/受測車重(公噸,T)。
噪音檢驗車種分類及管制標準(汽車六期)
  1. 排氣管認證執行加速及原地噪音檢驗。
  2. 符合下列標準者,噪音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等同總重>2.5 公噸之N1 類車輛:
    (一) N1 車型所延伸之M1 類車輛,其總重大於2.5 公噸且駕駛座R 點高度> 850mm。
    (二) N1 類總重≦2.5 公噸,且排氣量≦ 660 c.c.、PMR ≦ 35、前軸至R 點水平距離<1100mm項目之車輛。
  3. 非一般道路使用( 符合Consolidated Resolu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Vehicles (R.E.3.), document ECE/TRANS/WP.29/78/Rev.3, para. 2 定義) 之車輛及總重超過3.5 公噸並檢附相關文件證明供為消防救災用途之消防車、救災車(含消防車、救災車之底盤車),加速噪音標準值規定如下:
    總重大於2 公噸M1 類車輛及其餘車種分類則為表列加速噪音標準值加1dB(A)。
  4. 符合交通部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驗基準之M1 類車輛,噪音車型審驗加速噪音標準值為表列加速噪音標準值加2dB(A)。
  5. 後置引擎之轎車、旅行車噪音車型審驗及新車檢驗之原地噪音標準值為98dB(A) (車輛引擎本體前端與車輛縱向中線垂直之交叉平面,若位於最前軸中心與最後軸中心之直線中點後方,則認定為後置引擎)。
  6. 車種代號M1、N1 係參照交通部車輛安全檢驗基準「一、車輛安全檢驗項目之車種代號及其適用規定」。
  7. R 點定義係依據交通部車輛安全檢驗基準「七十八、貨車車外突出限制」2.名詞解釋2.10「R 點(或座椅參考點)」。
  8. 功率質量比(Power to Mass Ratio,PMR):指引擎最大馬力與受測車重之比值,最大馬力(千瓦,kW)/受測車重(公噸,T)。